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
主管機關: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(由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受理)
⚠️ 申請期限:初次申請可隨時提出;要申請延長補助的,應在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提出。核定後每年申請一次。
補助金額
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。115 年最低工資為每月 29,500 元,所以 115 年的津貼是每月 2,950 元。這個數字每年 1 月會隨最低工資調整,不是固定金額。
📌 這筆津貼跟著最低工資(115 年為每月 29,500 元,勞動部 114-10-21 公告)走,每年 1 月會變動。看到別處寫著固定數字時,記得先確認是哪一年的。
申請資格
- 符合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至 3 款、第 5 款或第 6 款所定情形(配偶死亡或失蹤達 6 個月以上、經判決或協議離婚的受虐或遭惡意遺棄者、家庭暴力受害、獨自扶養且無工作能力、配偶入監執行 1 年以上等)
- 有 15 歲以下的子女或孫子女(不是 18 歲)
-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.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.5 倍,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
如何申請
- 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。
- 備妥申請書、戶口名簿、身分證明,以及足以證明特殊境遇情形的文件(判決書、驗傷或保護令、死亡或失蹤證明、在監證明等)。
- 核定後按月撥入指定帳戶,補助至子女或孫子女滿 15 歲當月止。
注意事項
- 申請延長補助者,主管機關會派員訪視生活情形;經認定生活已明顯改善的,會即時停止發給。
- 子女生活津貼只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其中一項。同一條例另有緊急生活扶助、傷病醫療補助、教育補助、兒童托育津貼、法律訴訟補助等,年齡條件與金額各不相同,不要互相套用——例如傷病醫療補助的對象是未滿 18 歲。
- 各縣市另有自己的加碼或補充方案,須向當地社會局處確認。
資料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(第 4 條資格、第 7 條子女生活津貼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50075
- 勞動部—11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工資調整為月薪 29,500 元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1632/1633/84947/post
-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:https://www.sfaa.gov.tw/SFAA/Pages/Detail.aspx?nodeid=99&pid=405
本頁金額與規定於 2026-07-21 依上述官方來源核對。制度可能隨年度調整,申請前建議再確認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