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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補助

新規移民に対する妊婦健診補助金(健康保険未加入期間の場合)

配偶為國人、尚未納健保的新住民孕婦,可比照國人享有 14 次產前檢查等補助。費用由醫療院所向健保署申報,不是發給孕婦的現金。持居留證與戶口名簿至衛生所辦理。2026-07-21 依官方來源核對。

最終更新: 2026/5/4最終確認: 2026/7/21管轄機関: 厚生労働省健康増進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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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轄機関
厚生労働省健康増進庁
申請期間
長期受付

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

主管機關: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

⚠️ 申請期限:沒有截止日,但懷孕期間就要辦——先到衛生所取得補助證明,之後每次產檢才走得到補助。愈早辦,能用到的產檢次數愈多。

補助的是什麼

不是發給孕婦的現金。補助的是產前檢查本身:費用由提供服務的醫療院所向健保署申報請領,孕婦在特約院所受檢時不必自付這部分費用,待遇比照有健保的國人。所以本頁沒有「可以領多少錢」的金額。

申請資格

  • 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新住民懷孕婦女
  • 尚未納入全民健保(已納保者直接以健保身分受檢,不需要這項補助)
  • 持有有效居留證明文件

如何申請

  1. 備妥居留證正本,以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。
  2. 到居住地的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。
  3. 取得補助證明後,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助產所受檢,由院所直接申報費用。

注意事項

  • 補助內容比照國人的孕婦產前檢查標準:自 110 年 7 月起產檢次數增為 14 次,並新增妊娠糖尿病篩檢、貧血檢驗及 2 次一般超音波檢查。
  • 費用是由醫療院所在服務後向健保署申報,孕婦不會收到撥款;若院所逾期未申報,健保署不予給付,這是院所端的作業,與孕婦的資格無關。
  • 本計畫定期修正,現行版本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,另有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的相關規定,實際項目請洽當地衛生所。
  • 設籍前新住民另有健保費補助等其他措施,與本項各自獨立。

資料來源

本頁金額與規定於 2026-07-21 依上述官方來源核對。制度可能隨年度調整,申請前建議再確認一次。

よくある質問

Q: 新住民產前檢查補助可以領到多少錢?

A: 這項補助不會發現金給孕婦。補助的是產前檢查本身——費用由提供服務的醫療院所向健保署申報請領,你在特約院所受檢時不必自付這部分費用,待遇比照有健保的國人。

Q: 誰可以申請?

A: 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、尚未納入全民健保、且持有有效居留證明文件的新住民懷孕婦女。已經納保的人直接以健保身分受檢,不需要這項補助。

Q: 要怎麼辦理?要帶什麼?

A: 帶居留證正本,以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,到居住地的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申請。取得補助證明後再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助產所受檢。

Q: 補助包含哪些檢查?

A: 比照國人的孕婦產前檢查標準。自 110 年 7 月起產檢次數增為 14 次,並新增妊娠糖尿病篩檢、貧血檢驗及 2 次一般超音波檢查。

Q: 這頁的金額和規定是什麼時候查證的?

A: 2026-07-21 依「國民健康署—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(114.7.29 修正,自 114.8.1 起實施)」、「國民健康署—孕婦產前檢查項目及補助金額」、「衛生福利部—擴大補助產檢服務 7 月 1 日正式上路(14 次產檢與新增項目)」核對。制度可能隨年度調整,申請前建議再確認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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