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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業補助

労働災害補償(移民労働者に適用)

職災有兩套制度可同時走: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(時效 2 年),以及向勞保局請領的職災保險給付(時效 5 年)。外籍移工同樣適用,受領補償權不因離職而受影響。2026-07-21 依官方來源核對。

最終更新: 2026/5/4最終確認: 2026/7/21管轄機関: 雇主(勞基法補償)/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職災保險給付)

支給額
条件に応じて決定
管轄機関
雇主(勞基法補償)/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職災保險給付)
申請期間
長期受付

職業災害補償(雇主補償+職災保險給付)

主管機關:雇主(勞基法補償)/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職災保險給付)

⚠️ 申請期限:兩套制度的時效不一樣,這是最容易失分的地方:對雇主的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(勞基法第 61 條);職災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則是 5 年

不要因為「保險還有 5 年」就拖著不向雇主主張——雇主那一份 2 年就過期了,且兩者是分開的。

補助金額

金額依傷病程度與你的工資/投保薪資而定,沒有固定數字。重點是有兩套制度可以同時走:雇主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,以及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》的保險給付。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,得以保險給付抵充。

雇主補償(勞基法第 59 條)

醫療費用補償;醫療中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(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痊癒,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,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責任);失能補償;死亡補償及 5 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。

職災保險給付(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)

醫療給付、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與失蹤給付,向勞保局請領。

申請資格

  •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、疾病、失能或死亡的勞工
  • 外籍移工同樣適用,職業災害的保護不因國籍而不同
  • 職災保險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採擴大納保,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原則上均為被保險人

如何申請

  1. 先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、醫療費用單據與出勤紀錄,向雇主報告職業災害發生經過。
  2. 向雇主主張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;雇主拒絕時,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(處)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。
  3. 同時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,可線上或臨櫃辦理。
  4. 外籍移工可撥 1955 專線取得母語協助。

注意事項

  • 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,也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供擔保(勞基法第 61 條)——離職了照樣可以請求。
  • 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(勞基法第 13 條),除非依法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或經主管機關核定。

資料來源

本頁內容於 2026-07-21 依上述官方來源核對。制度可能隨年度調整,實際辦理前建議再確認一次。

よくある質問

Q: 職災補償有幾種?可以同時領嗎?

A: 有兩套制度: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(醫療費用、工資補償、失能補償、死亡補償及喪葬費),以及向勞保局請領的職災保險給付(醫療、傷病、失能、死亡、失蹤給付)。兩者可以同時進行,但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,得以保險給付抵充。

Q: 請求的期限是多久?

A: 兩套制度不一樣:向雇主的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不行使即消滅(勞基法第 61 條);職災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是 5 年。不要因為保險還有 5 年就拖著不向雇主主張。

Q: 已經離職了還能請求嗎?

A: 可以。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,也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供擔保(勞基法第 61 條)。

Q: 外籍移工也適用嗎?

A: 適用。職業災害的保護不因國籍而不同,移工同樣可以主張雇主補償與職災保險給付,並可撥 1955 專線取得母語協助。

Q: 這頁的內容是什麼時候查證的?

A: 2026-07-21 依「全國法規資料庫—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(職業災害補償)」、「全國法規資料庫—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(受領補償權 2 年時效)」、「勞動部—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」核對。制度可能隨年度調整,實際辦理前建議再確認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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