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生育獎勵金
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由地方政府發放,與中央的育兒津貼、勞保生育給付各自獨立,可以分別申請。金額、申請期限與設籍月數見上方表格。
⚠️ 期限細節:出生後 180 日內。注意是自「出生後」起算,而非「出生次日」。
起算基準與多數縣市不同,等於比「次日起」少一天。
申請資格
- 設籍條件:父或母一方連續設籍臺南市 6 個月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
- 適用範圍:適用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;要點最新修正 113 年 9 月 10 日。
如何申請
- 備妥文件:新生兒出生證明或戶口名簿、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、申請人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- 向新生兒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(部分縣市由社會處或鄉鎮市公所受理,請依下方來源頁面確認)。
- 審核通過後,補助款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。
- 務必在上方標示的期限內提出——多數縣市逾期即視為放棄,無法補件。
注意事項
- 「第幾名」指該母親的第幾名子女(胎次),不是單次生產的胎兒數。
資料來源
臺南市政府法規資料庫:https://law01.tainan.gov.tw/glrsnewsout/LawContent.aspx?id=FL059800
本頁金額與期限於 2026-07-21 依上述官方來源核對。地方政府可能隨年度調整,金額較大或接近期限時,建議申請前再確認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