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失業給付?
失業給付是「就業保險」提供的給付,給非自願離職、有工作能力與意願但暫時找不到工作的勞工,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支持。
請領資格
- 非自願離職(資遣、公司歇業、勞動契約到期等;自行辭職原則上不符合)
- 離職退保前 3 年內,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
- 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
-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登記日起 14 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
給付金額
- 按離職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% 按月發給
- 扶養眷屬加給:受扶養的無工作收入父母、配偶、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,每 1 人加給 10%,最多加 20%(最高達 80%)
給付期間
- 一般最長 6 個月
- 申請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 9 個月
- 經濟不景氣經政府公告,得延長至最長 12 個月
如何申請
- 向原雇主索取離職證明書
- 帶文件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、失業認定及就業諮詢
- 經 14 天無法推介就業/安排職訓後,由勞保局審核發給
應備文件
國民身分證、離職證明書、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、(有扶養眷屬者)眷屬相關證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