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補償(雇主補償+職災保險給付)
主管機關:雇主(勞基法補償)/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職災保險給付)
⚠️ 申請期限:兩套制度的時效不一樣,這是最容易失分的地方:對雇主的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(勞基法第 61 條);職災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則是 5 年。
不要因為「保險還有 5 年」就拖著不向雇主主張——雇主那一份 2 年就過期了,且兩者是分開的。
補助金額
金額依傷病程度與你的工資/投保薪資而定,沒有固定數字。重點是有兩套制度可以同時走:雇主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,以及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》的保險給付。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,得以保險給付抵充。
雇主補償(勞基法第 59 條)
醫療費用補償;醫療中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(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痊癒,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,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責任);失能補償;死亡補償及 5 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。
職災保險給付(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)
醫療給付、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與失蹤給付,向勞保局請領。
申請資格
-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、疾病、失能或死亡的勞工
- 外籍移工同樣適用,職業災害的保護不因國籍而不同
- 職災保險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採擴大納保,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原則上均為被保險人
如何申請
- 先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、醫療費用單據與出勤紀錄,向雇主報告職業災害發生經過。
- 向雇主主張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;雇主拒絕時,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(處)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。
- 同時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,可線上或臨櫃辦理。
- 外籍移工可撥 1955 專線取得母語協助。
注意事項
- 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,也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供擔保(勞基法第 61 條)——離職了照樣可以請求。
- 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(勞基法第 13 條),除非依法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或經主管機關核定。
資料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—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(職業災害補償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59
- 全國法規資料庫—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(受領補償權 2 年時效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61
- 勞動部—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:https://www.mol.gov.tw/service/19851/19852/19863/14908/
本頁內容於 2026-07-21 依上述官方來源核對。制度可能隨年度調整,實際辦理前建議再確認一次。